新闻中心 分类>>

j9.com桂北城市监处罚〔2024〕421号

2025-02-03 08:54:30
浏览次数:
返回列表

  2024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北海市地角群和沙井头1号第三间的北海市海城区众喜电动车销售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内摆放有四辆待售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型号分别为TDR3155Z、TDR3187Z、TDR3170Z、TDR3170Z)存在加装座椅靠背、座鞍长度超过尺寸限值、实际车辆与产品合格证不符等情况。为进一步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4年9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四辆电动自行车是2024年8月由北海卓雅经贸有限公司运来零部件到店里,由该店的店长石昌辉拼装成整车进行销售的,在拼装过程中加装了座椅靠背、安装了长度超过尺寸限值的车辆座鞍。当事人从2024年8月开始拼装电动自行车,目前为止拼装了4辆,对外销售了0辆。

  本局于2024年11月20日调查终结,并于2024年11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城市监罚告〔2024〕390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非法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其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拼装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三)在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上加装伞架、车篷、挂架,加装或者改装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的规定,构成非法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或者销售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非法拼装电动自行车并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中,2024年4月当事人收到了我局发放的《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致电动自行车经营者提醒告诫书》,明知不能拼装电动自行车,综合案件考量,当事人的情节不符合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除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所列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处罚。”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一般行政处罚情形。

  综上,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第五款“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幅度,罚款的数额(倍数)一般按照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30%以上70%以下的部分确定(不含本数)。”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北海市海城区三中南里二巷18号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没款缴纳到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