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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9.com新疆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铁拳”行动 2025年第一期典型案例

2025-02-19 0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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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0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没收电动自行车1辆,并处1299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9日,执法人员到某电动车行进行检查时,发现1辆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55kg的标准。经调查确认,该车行销售的上述电动自行车的销售价格为1299元/辆,货值金额为1299元,该车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该车行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在食用油广告宣传中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消除影响,并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6日,执法人员到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互联网账号“西葵网”发布的宣传葵花油广告,其中广告名称为“葵花籽油”广告图片中含有内容为“葵花籽油含有丰富地亚油酸,有显着降低胆固醇,防止血管硬化和预防冠心病的作用”的字样,名称为“葵花油”文字广告中含有“葵花籽油能降低血清中胆固醇水平,降低三酯水平,有降低血压的作用”的内容,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1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处某店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法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ACS-30E电子计价秤1台,没收违法所得59.6元,并处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到某店检查,对该店的ACS-30E电子计价秤进行现场检查和检定,该电子计价秤存在偏载误差和示值误差,不符合Ⅲ级,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并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经调查,使用该电子秤违法所得为59.6元。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处某超市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并处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1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到某超市检查,发现该超市使用电子计价秤用于秤量散装食品结算,该电子计价秤体无任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印、证,该超市也无法提供有效的计量《检定证书》。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用于贸易结算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该超市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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