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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9.com浙江温州公布第六批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5-03-06 11: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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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提升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电动自行车整车及配件生产、销售单位依法合规经营,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管局现公布一批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4年7月29日,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温州市鹿城区某电动自行车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作出罚没款1.14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8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规格型号为TDT091Z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检。经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检验,该电动自行车的“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5月15日,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5日从温州某电动车有限公司购进2辆规格型号为TDT091Z的电动自行车进行销售,货值0.9998万元,获利0.043万元。

  电动自行车“标识与警示语”不规范,无法给予消费者足够的安全提示,“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不合格,会导致充电时主回路存在危险电压,存在人员触电风险,给消费者的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1日,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温州市鹿城区某电动车修理店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1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1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售的4辆电动自行车存在改装行为。上述4辆电动自行车座垫均超过35cm,与整车出厂合格证上的车辆简图不一致,且其中2辆已加装尾箱。经抽样检验,当事人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尺寸限值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明,2024年6月20日,当事人从温州市鹿城区某电动自行车店购进4辆涉案电动自行车,经自行改装坐垫、加装尾箱后置于其店铺内销售。至案发,上述电动自行车均未配备电池,且尚未售出,共计货值11800元。

  当事人为电动自行车加长坐垫和加装尾箱的行为影响车辆稳定性,安全隐患较大,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7日,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温州市某电动车店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12辆并处罚没款2.0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3日,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型号为TDT303Z、TDT101Z、TDT206Z、TDR3240Z、TDR3235-1Z等5款涉及两个品牌的电动车坐垫与产品合格证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

  经查明,当事人采购上述5款型号共12辆电动自行车后置于其店内销售。经抽样检验,当事人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尺寸限值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且与整车出厂合格证上的车辆图案不一致,为不合格产品。至案发,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货值共计12800元,均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坐垫经过改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影响了电动自行车稳定性,影响安全驾驶,存在潜在风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6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乐清市某电动车行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8台并处罚款2.5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9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店内销售的8台某品牌TDR8109-1Z型号的电动自行车外观与产品合格证上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其中2台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R8109-1Z,车身颜色:黑色,生产日期:20240918,数量1台和规格型号:TDR8109-1Z,车身颜色:灰/黑,生产日期:20240920,数量1台)进行抽样送检,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整车质量项目及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20日购进了8台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R8109-1Z,车身颜色:黑色,生产日期:20240918,数量4台;规格型号:TDR8109-1Z,车身颜色:灰/黑,生产日期:20240920,数量4台)并放置于经营场所销售。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尚未销售涉检批次电动自行车。上述8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货值以销售价计1600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改装导致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超重,影响刹车性能,造成潜在风险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5年2月11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瑞安市某车行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7辆,并处罚款26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4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7辆型号为TDR8109-1Z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均超过35厘米,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

  经查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7辆电动自行车后,对车辆重新安装超过国家标准长度的鞍座,改装后上述电动车鞍座长度超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6.1.5尺寸限值b)“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小于或者等于35厘米”的规定,并将上述改装后的车辆放置于店里销售,销售价为2370元/辆。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尚未销售上述电动自行车,共计货值为1659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改装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的行为影响了电动自行车稳定性,同时也为违规载人留下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来源:温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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